論文題目:網(wǎng)絡交易中電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質(zhì)與財產(chǎn)犯罪歸責
摘要:電子代理人的廣泛運用改變了人與物之間的控制形態(tài)和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模式。基于對電子代理人法律性質(zhì)的不同認識,衍生出涉電子代理人行為的刑法定性的重大爭議。國內(nèi)司法實踐中一般持代理意志說的立場,將針對電子代理人的非法取財行為認定為詐騙罪。該結論在論證邏輯和方法運用上皆有不當,難言合理。理論上,關于電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質(zhì)還包括預設意志說、法律主體說兩種觀點。預設意志說對于判斷權利人是否同意轉(zhuǎn)移占有,從而推斷是否構成盜竊罪具有較強解釋力,但是其解釋范圍不能及于詐騙罪。法律主體說缺少必要的理論與事實依據(jù),可靠性存疑。詐騙罪與盜竊罪并非“非此即彼”的關系,電子代理人的出現(xiàn)凸顯了處于上述兩個罪名之間的處罰空白的行為,即由于電子代理人的介入而無法證明權利人陷入錯誤認識的,不違背權利人預設意志,但事實上侵害了權利人財產(chǎn)權益的行為。對于這類行為,無論認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,均具有明顯的解釋局限。為完善涉電子代理人的刑事歸責,上述處置空白可通過法律擬制的立法方式,以詐騙罪的特別條款予以處罰。
關鍵詞:網(wǎng)絡交易;電子代理人;盜竊罪;詐騙罪;預設意志;
來源:法學.2025 (07)
作者:涂龍科,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
